強制險的住院期間看護費用一定需要醫生註明嗎?

檢附的憑證
1.看護人出具的收據。2.若由親屬看護,請提供記載擔任看護親屬之姓名、親屬身分關係、地址、及看護期間

保局四字第0940210138號

依據九十四年六月八日修正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看護
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該條文修正理由為:第二項第四款對於受害人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需要看護者,加以放寬

二、另依據財政部保險司九十年九月五日台保司(七)第○九○○七○八八三五號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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